[2018-11-14]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管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管理細則(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聯合制定了《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規范及評價運用規定(暫行)》(以下簡稱“《規定》”)?,F將《規定》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1.出臺《規定》,是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中介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取消,各監管部門對中介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由重事前監管轉變為事中事后監管。出臺該《規定》,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管理,實施場內行為評價,有利于強化對中介代理機構事中事后監管,促進監管部門更好地轉變管理職能,改進服務方式,提升工作效能。
2.出臺《規定》,是進一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行為,可以增強市場主體誠信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是推進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4個部門簽署《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對包括中介代理機構在內的市場主體信用建設作了更為明確的具體要求。將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行全國信息共享,對誠信度較差的給予警告、停業整頓,直至清出代理市場,有利于促進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
3.出臺《規定》,是進一步敦促和改進中介代理機構服務質量和水平的要求。隨著中央“放管服”改革的推進,近年來,中介代理機構蓬勃發展,市場競爭更加激烈,行業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部分中介代理機構一味追求業務規模,內部管理混亂,違背中介代理機構執業準則,違規收取標書資料等費用、出借資質,迎合招標業主不當要求,泄露標底和投標人信息,甚至為圍標串標提供便利,嚴重干擾市場環境。出臺該《規定》,有利于敦促中介代理機構加強從業人員管理,規范執業行為,改進和優化服務水平。
二、主要內容
本《規定》主要內容分四部分,共18條。
第一部分,《規定》制定的目的、依據和適用范圍。包括第一至第三條。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管理細則(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來制定。明確了中介代理機構包括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等。適用范圍為運用省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服務平臺和在各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縣級分中心場內開展公共資源交易的各類代理活動。
第二部分,規定中介代理場內行為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第四條至第十一條。主要包括中介代理機構在場內從事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活動的各個交易環節的行為(職業道德、場內秩序、場地登記預約、專家抽取、開標、評標、保證金繳退)進行詳細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充分考慮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等各種交易項目的中介代理機構行為特點;二是充分考慮行為規定與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問題;三是充分考慮實踐中中介代理機構容易出現的突出問題情況。在此基礎上,根據各個交易環節梳理了16條評分條款。
第三部分,明確考評的具體實施方式。包括第十二、十三、十四條。明確由交易中心負責對中介代理機構的場內行為進行評價,評價方式為“一標一評”。單個項目交易結束后,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由交易中心負責填寫《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評價記錄表》,并錄入電子平臺監督管理系統。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評價實行季度考評和年度綜合評級。季度考評采取量化打分,劃分為一檔、二檔、三檔、四檔4個檔次;年度綜合評級采取對全年各季度考評情況進行綜合評定,評級劃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合格)、D級(不合格)4個等次。
第四部分,考評結果的運用及其他。包括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主要是相關罰則、評價結果運用及執行主體、規定解釋部門等條款。對于中介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與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和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分別對應,確保處罰措施具有充分法律依據。
三、操作流程
為更好地指導各地監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又專門下發了《關于做好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評價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操作指引。
1.打印記錄表。中介代理機構在省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電子平臺)登記項目信息、完成場地預約后,電子平臺自動生成《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評價記錄表》(以下簡稱《記錄表》),由交易中心專職人員打印。
2.評價記錄。項目交易結束后,交易中心對照紙質《記錄表》上所列16項評價內容進行評價,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專職人員填寫紙質評價記錄,提交分管領導審核簽字確認。評價結果同步錄入到電子系統,紙質《記錄表》要妥善保管、歸檔備查。
3.結果公示。評價工作結束后,各交易中心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將當月各中介代理機構的評價結果集中在交易中心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并抄送給本級公管辦;對于單次評價得分第四檔的,自評價結果作出之日起進行公示。評價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和當事人申訴,交易中心無門戶網站的,可以選擇在交易中心現場電子屏或宣傳欄公示。對中介代理機構評價結果有爭議的,按照爭議協調處理意見作出的調整結論,重新補充公示。
4.結果運用。省公管辦將及時匯總各交易中心對中介代理機構的評價情況,進行季度考核、年度綜合評級。季度考核結果于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內集中公示,年度綜合評級結果于第二年的第一個季度內集中公示,公示媒體為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對于單次評價得分第四檔的,自各交易中心確認該次評價結果無異議生效后,按照《規定》評級規則,直接評定為年度評級D級(不合格),并第一時間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各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評價結果,將記入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系統,并推送給信用中國(江西),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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