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1]
為加強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管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根據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省發改委(省公管辦)會同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部門,起草了《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規范及評價運用規定(暫行)》?,F公開征求中介代理機構等社會各界意見。請9月26日下午17:30前將意見建議反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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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規范及評價運用規定(暫行)》(征求意見稿)
2018年9月21日
附件:
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規范
及評價運用規定(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管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管理細則(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介代理機構,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依法進行工商注冊登記的中介代理機構,包括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經紀機構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介代理機構在江西省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電子平臺)注冊并運用電子平臺進行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活動和在各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縣級分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場內開展公共資源交易的各類代理活動。
第四條 中介代理機構應自覺加強職業道德修養,不得組織、操控或參與圍標串標活動,不得泄露投標人報名名單等涉密信息,不在交易活動中弄虛作假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介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場在交易中心開展交易活動,應遵守交易中心相關規定,服從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管理。每次應安排3名以上(含)工作人員進場組織交易活動。進場工作人員應保持儀容整潔,佩戴相關代理身份標識標牌,舉止文明,用語禮貌。
第六條 中介代理機構要本著實事求是、提高場地使用效率的原則預約交易場地。不得隨意變更交易時間,如確有必要變更交易時間,應及時告知交易中心并說明理由。如提前結束交易,應及時告知交易中心。
第七條 中介代理機構應按照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規定,按規定提供《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抽取登記表》等資料,在交易中心設置的專家抽取終端抽取評標(審)專家。交易結束時,提醒并配合招標人對專家現場行為進行評價。
第八條 中介代理機構應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應在規定時間內進場組織交易活動,及時布置會場,宣布開標會場紀律,組織好相關人員就座。不得在現場違規收取報名費、標書費、資料費等費用,不得故意損壞場內設施及相關設備,切實維護好交易活動秩序。在交易現場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異常情況,應保留證據,及時報告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并積極配合調查。
第九條 中介代理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出評標區域,遵守評標紀律、保密紀律,維護評標秩序。在評標區的工作人員,不得將無關物品帶入評標區域,不得在評標區域大聲喧嘩,不得串門進入其他評標室,影響本評標室或其他評標室的評標工作,不得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傾向性言論或干擾評委獨立評標。需要進行詢標的,應及時通知投標單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詢標區域進行澄清說明。
第十條 中介代理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完整、及時、準確發布項目信息,嚴格遵守保證金管理規定,不得擅自修改或增減交易保證金賬號;及時提醒并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發起方提交退款通知單,不得隨意增減保證金,不得無故拖延退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 進場交易項目原則上采取電子化方式交易,不得現場報名,因特殊情況確需現場報名的,須經相關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內,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受理報名。交易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和發生違法違規情況的,應及時主動報告公共資源交易發起方、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質疑和詢問,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發起方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負責對中介代理機構的場內進行評價,評價方式為“一標一評”。單個項目交易結束后,由交易中心負責填寫《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評價記錄表》(附后),并錄入電子平臺監督管理系統主體管理模塊。
第十三條 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每季度考評一次,季度考評得分為季度內單個項目場內評分之和除以項目數的平均分。季度考評共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季度考評得分95分(含)以上的為優秀,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為良好,70(含)以上85以下的為合格,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本季度內未開展代理業務的自動判定為合格。
第十四條 季度考評連續4個季度得分為優秀者,由省公管辦聯合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激勵,并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進行公告;季度考評當季度得分為不合格者,在電子平臺暫停開展業務6個月。季度考評為優秀和不合格的由省公管辦負責統一通過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向社會公開,并推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八條者,經查實,當季度考評直接評定為不合格,3年內禁止在電子平臺開展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中介代理機構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行為規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公管辦)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評價記錄表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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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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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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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代理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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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代理機構統一信用 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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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評價內容 |
得分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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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違反第四條規定,“不得組織、操控或參與圍標串標活動,不得泄露投標人報名名單等涉密信息,不在交易活動中弄虛作假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扣31分并判定當季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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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違反第八條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進場組織交易活動,及時布置會場,宣布開標會場紀律,組織好相關人員就座。不得在現場違規收取報名費、標書費等費用,不得故意損壞場內設施及相關設備。在交易現場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異常情況,應保留證據,及時報告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并積極配合調查” 扣31分并判定當季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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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排少于3名工作人員組織開標的,扣5分;未佩戴代理身份標識標牌的,每人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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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按照要求完成場地預約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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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變更場地未及時告知交易中心,造成場地資源浪費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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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照有關規定完整、及時、準確發布項目信息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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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經相關行業監管部門批準,擅自現場報名;經批準采用現場報名方式,但未在交易中心按照規定時間和地點受理報名的,扣20分,情節嚴重的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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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易結束時,未提醒或配合招標人對專家現場行為進行評價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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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將無關物品帶入評標區域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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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評標現場大聲喧嘩,串門進入其他評標室,影響到本評標室或其他評標室開展評標工作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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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傾向性言論或干擾評委評標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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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需要進行詢標的,未配合通知投標單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詢標區域進行澄清說明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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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擅自修改或增加保證金賬號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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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及時提醒公共資源交易發起方退還保證金,或無故拖延保證金退款時間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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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交易場所違規操作,造成項目流標或引起爭議,經查實的,扣3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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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項目滿分為100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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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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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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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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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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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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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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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
季度考評評分說明
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每季度考評一次,季度考評共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荚u等次,按照季度內單個項目場內評分之和除以項目數的平均分,對應等次確定。但是,單次評分少于80分的,當季不得評為優秀,單次評分低于70分的,當季即評定不合格,從評定不合格之日起暫停開展業務6個月。
優秀,季度考評得分95(含)分以上;
良好,85(含)分以上95分以下;
合格,70(含)分以上85以下;
不合格,70分以下。
聯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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