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4]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公管辦)、財政局、建設局(建委)、交通運輸局、水利(水務)局,各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各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
為加強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管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管理細則(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我們制定了《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規范及評價運用規定(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住建廳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江西省水利廳
2018年11月7日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管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管理細則(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介代理機構,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依法進行工商注冊登記的中介代理機構,包括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經紀機構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介代理機構在江西省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電子平臺)注冊并運用電子平臺進行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活動和在各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縣級分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場內開展公共資源交易的各類代理活動。
第四條 中介代理機構應自覺加強職業道德修養,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政府采購人、采購供應商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以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中介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交易中心開展代理服務活動,應遵守交易中心相關規定,服從交易中心的管理。中介代理機構應安排足夠工作人員進場組織交易活動。進場工作人員應保持儀容整潔,佩戴相關代理身份標識標牌,舉止文明,用語禮貌。
第六條 中介代理機構要本著實事求是、提高場地使用效率的原則預約交易場地。不得隨意變更交易時間,如確有必要變更交易時間,應及時告知交易中心并說明理由。如交易提前結束,應及時告知交易中心。
第七條 進場交易項目原則上采取電子化方式交易,中介機構不得組織現場報名,因特殊情況確需現場報名的,須經相關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內,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受理報名,不得在現場違規收取報名費、標書費、資料費等費用。
第八條 中介代理機構應按照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規定,提供《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抽取登記表》等資料,在交易中心設置的專家抽取終端抽取評標(審)專家。交易結束時,提醒并配合招標人對專家現場行為進行評價。
第九條 中介代理機構應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應在規定時間內進場組織交易活動,及時布置會場,宣布交易會場紀律,不得故意損壞場內設施及相關設備,切實維護好交易活動秩序。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質疑和詢問,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發起方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在交易現場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異常情況,應保留證據,及時報告項目發起方、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并積極配合調查。
第十條 中介代理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出評標區域,遵守評標紀律、保密紀律,維護評標秩序。在評標區的工作人員,不得將無關物品帶入評標區域,不得在評標區域大聲喧嘩,不得串門進入其他評標室,影響本評標室或其他評標室的評標工作,不得對評委評標發表傾向性言論或干擾評委獨立評標。需要進行詢標的,應及時通知投標單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詢標區域進行澄清說明。
第十一條 中介代理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完整、及時、準確發布項目信息。嚴格遵守保證金管理規定,不得擅自修改或增減交易保證金賬號;及時提醒并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發起方提交退款通知單,不得隨意增減保證金,不得無故拖延退還保證金。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負責對中介代理機構的場內行為進行評價,評價方式為“一標一評”。單個項目交易結束后,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由交易中心負責填寫《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評價記錄表》(附后),并錄入電子平臺監督管理系統。如相關行政監管部門經調查核實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處理結果對該中介代理機構重新評價。
第十三條 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評價實行季度考評和年度綜合評級。季度考評采取量化打分,劃分為一檔、二檔、三檔、四檔4個檔次;年度綜合評級采取對全年各季度考評情況進行綜合評定,評級劃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合格)、D級(不合格)4個等次。
第十四條 中介代理機構考核評價工作及評價結果的運用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公管辦)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公管辦)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中介代理機構在本轄區交易中心場內行為評價進行監督和指導,對評價結果爭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評價情況統一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評價結果記入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并推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者,經查實,直接評定為D級(不合格),情節嚴重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對有關中介代理機構實施禁止其1-2年內在省電子平臺開展代理業務的處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對有關中介代理機構實施禁止其1-3年內在省電子平臺開展代理業務的處罰。對嚴重失信的中介代理機構,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國家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中介代理機構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行為規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公管辦)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評價記錄表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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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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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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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代理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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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代理機構統一信用 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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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評價內容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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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遵守交易中心相關規定,不服從交易中心的場內管理,沒有保障交易過程平穩有序進行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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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進場工作人員未佩戴代理身份標識標牌的,每人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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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按照要求完成場地預約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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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變更場地未及時告知交易中心,造成場地資源浪費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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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擅自組織現場報名,或經批準采用現場報名方式,但未在交易中心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受理報名的,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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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現場違規收取報名費、標書費、資料費等費用的,扣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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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故意損壞場內設施及相關設備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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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規定抽取評標(審)專家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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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及時提醒或配合招標人在交易結束后對專家現場行為進行評價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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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將無關物品帶入評標區域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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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評標現場大聲喧嘩,串門進入其他評標室,影響到本評標室或其他評標室開展評標工作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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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傾向性言論或干擾評委評標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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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需要進行詢標的,未配合通知投標單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詢標區域進行澄清說明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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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照有關規定完整、及時、準確發布項目信息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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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擅自修改或增減保證金賬號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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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及時提醒公共資源交易發起方退還保證金,或無故拖延保證金退款時間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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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項目滿分為100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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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若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經相關監督部門查實的,直接判定當季度不合格,并按照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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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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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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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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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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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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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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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場內行為
考評評分說明
季度考評:季度考評共分4個檔次,按照季度內單個項目場內評分之和除以項目數的平均分,對應確定檔次??荚u得分95分(含)以上的為一檔,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為二檔,70(含)以上85以下的為三檔,70分以下的為四檔。本季度內未在江西省開展代理業務的,統一記70分(三檔)。單次評分低于80分的,當季不得評為一檔;單次評分低于70分的,當季即評定為四檔。
年度評級:年度評級共分A級(優秀)、B級(良好)、C級(合格)、D級(不合格)四個等次。評級為A級(優秀)的,當年連續四個季度考評應均為一檔;評級為B級(良好)的,當年四個季度考評應均為二檔及以上;評級為C級(合格)的,當年四個季度考評應均為三檔及以上;評級為D級(不合格)的,當年單個季度或多個季度考評得分為四檔,且在當季考評得分生效之日起記錄。本年度未在江西省開展代理業務的,初始記錄為C級(合格)。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辦公室 2018年11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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